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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虐待罪可公訴”是必要糾偏
  日前,全國政協委員、最高法副院長黃爾梅提建議,立法機關對刑法中的虐待罪進行修改,刪除告訴才處理條款,改為既可公訴也可自訴,同時對本罪情節惡劣的具體情形作出明確規定。
  去年6月,南京兩名幼女被活活餓死事件曝光後,舉國震驚。最終,檢察機關是以故意殺人罪對其母親提起公訴。這也讓虐待問題上的法規備受詬病,一個主要質疑就在於虐待罪在刑法上為“告訴才處理”的自訴案件。從現實角度出發,受虐待者大都是弱勢群體,如婦孺老人,特別是兒童,屬於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,在拳腳棍棒之下,他們哪敢、哪能提起訴訟?再者,他們又何以自行舉證?
  黃爾梅提出虐待罪可公訴也可自訴,很有必要。在被虐待者無力自救時,檢察機關通過提起公訴打擊虐待行為,有利於更及時地維護受害者權益。當然,這個“公訴”的含義還可以更豐富,不僅可從法律上明確公訴優先於自訴原則,還可賦予公檢法機關對虐待案件有優先介入的權力。
  將虐待罪改為既可公訴也可自訴後,還應構建合理的自訴與公訴銜接機制。例如面對舉證能力不足的受害人自訴後,法院及時通知檢察機關,借助專業力量收集證據,待檢察機關認定受害人受到不法侵害後,可將自訴轉為公訴。在虐待案頻發的語境下,這種法規完善已迫在眉睫。 □鄧子慶(職員)
  評比材料跟姚明“試比高”?
  3月7日,全國人大代表張育彪在審議時向全場展示了一張照片:一個基層社區一年來參加各種考核、評比的申報材料,堆起來3.4米,比姚明還要高。他說,各種創建、考核、達標並不能說明工作真正做得好。
  考核、評比重看材料,輕看實際,是形式主義的作派。基層社區工作做得怎樣,應由行動說了算。若只因台賬資料說得天花亂墜,被評上先進,是對求真務實的戲弄。基於此,政府顯然應改革基層考核、評比方式,考評要深入群眾,通過上門走訪、隨機交談、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民意……這樣得出的考評結論才有說服力。
  改革基層考評方式,還需改變政出多門的濫考評,給基層減負。政府要統籌考慮,部門考評能合併的就合併,能少就少。考評務實了,含金量高了,基層社區才能從疲於應對考評中解放出來,把精力用到最需要的地方。 □張永琪(職員)
  “休1湊4”仍是挪假思維
  “每逢黃金周旅游景區人滿為患,休假制度要調整,我的建議是,以月為單位,每周休一天,攢到月底一起休4天”,全國人大代表、海南省三亞市市長王勇日前表示,“這樣以來,每月都能享受到小長假”。(《南方都市報》3月8日)
  “每周攢1天月底休4天”,王勇市長的這一休假制度調整建議,或許確實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“黃金周旅游景區人滿為患”問題。但問題是,它沿襲的仍是“挪借拼湊”式休假思路。在假日總數並未改變,只是進行了新的不同排列組合的情況下,它能帶來休假品質提升嗎?再者,到月底休息4天,不也相當於小長假嗎?到時會不會還出現集中出行、景區“人滿為患”等問題?
  說來說去,休假制度要讓公眾信服,不應只是在“朝四暮三”的“挪假”數字游戲上做手腳,而應該保障帶薪休假權益,這是老生常談,卻也是常識。 □楚一民(職員)  (原標題:快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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